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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技术要求
1.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2.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3.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T 156-2007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4.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5.控制器应具有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发送报警、故障、屏蔽等信息的功能。
6.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总线制控制器在不能显示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时,应能显示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最高值,其他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应可查。
7.控制器的报警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浓度显示功能。控制器的故障状态不应影响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浓度显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