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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燃气工程中
燃气报警系统设置问题的探讨
目前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针对民用燃气工程中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规定: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同时规范对该条文说明如下:
【条文说明】8.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气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在有些仓库、丙、丁类厂房中也有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
可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认为:住宅建筑内的厨房不用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4.3和10.4.4条规定如下:
10.4.3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4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可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认为“条件许可时”,厨房内可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当厨房为“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正常情况下”均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反之,当厨房不为“暗厨房”时,即厨房通风良好时,可不设置上述设施。
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5.3规定:
10.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由于商业用气常处于通风不良的场所,故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