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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释放源的确定
2.1.1依据规范确定的第二级释放源位置
根据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1]规定,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常规的主要释放源位置包括: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而且,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释放源不是连续释放源或第一级释放源,通常是第二级释放源,即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